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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12  阅读次数:323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日前,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简称《措施》),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

  “扩大科研人员自**并不是一个新话题。近年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一系列遵循科研规律、破除制度藩篱、扩大科研人员自**的政策,取得明显成效。”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说,“与以往政策相比,《措施》更细化更具操作性,就像一本简单易懂的行动指南。”

把科研人员从“繁文缛节”中解放出来

  近年来,我省科技体制改革主体架构已经确立,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许多实质性突破,但“项目多、帽子多、牌子多”等现象仍然存在。在此背景下,更重落实的《措施》发布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举办的会议,对邀请参加会议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可列支城市交通费、国际旅费等费用;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进一步健全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减少人才评价频次,对评价结果连续优秀的,实行一定期限免评制度……

  “不能让‘繁文缛节’把科研人员的手脚捆死,更不能让无穷的报表和审批把他们的精力耽误了。”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说,“在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使用和人才评价改革等关键环节上下功夫,《措施》切实减轻了科研人员许多不必要的负担,对充分调动其创新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让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中“说了算”

  落实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就要让他们在科研项目中“说了算”。

  将放权进行到底,《措施》提出,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项目研究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评审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除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更改外,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目标的前提下,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和科研团队,并向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在实施期间,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掌握。

  “不同于有成熟的规章制度、可以‘按计划进行’的日常性生产和建设,科学研究具有路线不确定性和结果难预测性等特点。”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说,“只有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的自身规律,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才能让他们放开手脚、自由探索,创造出更多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发明。”

允许科研人员“失败”“犯错”

  “科研是一种探索性、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谁也不可能是‘常胜将军’。因此,营造一种宽松、包容的创新氛围,既是科技人员成长和科技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必然选择。”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说。

  对此,《措施》明确,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建立科技创新活动尽职免责制度,在开展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中,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但“包容”不等于“放任”。《措施》同时强调,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改革创新,正确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